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协会中文全称为“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Career Development Mentor Association”,简写为“CCDMA”。

第二条 性质

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是由与从事职业规划服务业务有关的机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中国职业规划师的自治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宗旨

协会以“专业、责任、服务”为根本宗旨。以推进中国职业规划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为己任,通过整合中国及国际职业生涯管理专家资源,规范行业标准,培养专业人才,推动行业发展,服务人才资源。团结各级各类从事职业规划事业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加强行业内自我规范、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反映会员呼声;开展职业规划和职业生涯管理咨询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促进职业规划事业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管理

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由协会理事会及全体会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会址

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的理事会总部设在中国国际金融中心香港,运营总部设在上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调各地区、各类型职业规划服务机构的横向联合、业务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职业规划相关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制定全国职业规划行业标准,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职业规划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国内外有关职业规划服务的信息,创办刊物,开展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

(五)反映会员诉求,接受会员投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理论研究,组织专业培训和经验交流,指导、协助会员加强和改善职业规划服务工作。

(七)组织职业规划服务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为会员专业提升和拓展业务提供平台。

(八)经政府部门授权,开展职业规划公共服务。

(九)促进和发展与国外和境外相关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业务实施

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的主要业务,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单位会员资格及入会程序

凡承认和遵守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一)经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有3位以上专职人员持有《中国职业规划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资格证),并从事职业规划专业服务业务(或相关业务)的各级、各类机构;

(二)开展组织生涯管理活动的各类各级企事业单位;

(三)从事与职业规划服务直接相关的业务的其他机构和团体。

单位会员入会,须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报会长批准。

第十条 个人会员资格及入会程序

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热爱职业规划服务事业,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个人会员:

(一)各级职业规划或职业生涯发展协会的主要负责人;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职业规划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对职业规划事业做出贡献或突出成绩的领导、专家、学者、职业规划服务工作者;

(四)取得《中国职业规划师资格证书》的个人;

(五)热心支持职业规划服务事业的其他社会知名人士。

个人入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协会两名会员推荐,由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予以监督。

(三)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和申办协会活动。

(四)当与职业规划业务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获得协会帮助。

(五)单位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规划服务活动,可申请协会支持。

(六)获得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工作信息。

(七)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职业规划服务活动,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各类人才和机构服务。

(三)维护行业信誉,不搞欺诈活动。

(四)积极宣传协会宗旨,参加协会要求参加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有条件的,资助协会活动经费。

(六)向协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证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协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籍

(一)会员会籍按本章程第八、九条规定程序获得,自会长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五)单位会员如有机构被撤销、合并或破产等情形,其会籍自然取消。

(六)个人会员触犯刑律并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会员退会、除名、取消会籍的,协会应当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或终止协会章程;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以通讯方式表决协会议案,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的产生办法

根据各方面会员的数量、代表性及社会贡献等情况,经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分配理事候选名额,然后在会员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也可采取通讯方式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半数者才能当选为理事。

(二)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

理事会每四年改选一次;为保持理事会的权威性、工作上的连续性和协会的活力,每届应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部分理事。

(三)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以通讯方式表决协会议案,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审查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查协会财务预、决算;

(四)领导协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包括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六)决定设立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七)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损害协会利益和协会形象者,做出处理决定;

(八)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选举常务理事会;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成员数额原则上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与理事会相同。

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以通讯方式所做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职业规划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常务副会长由协会会长在副会长中指定。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二届,但隔届可以重新当选。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也可以指定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执行并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会长可授权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行使其职权。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若干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顾问和特邀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制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或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第三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协会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学员数量
10000+
开班天数
1000+
案例数量
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