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 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及其各级分会、志愿者组织依据已认定的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和奖章授予制度;结合登记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第十五条 星级认证制度登记机构根据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原则上:
(一)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二)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三)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四)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六)登记机构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在其登记证及相关标识上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 奖章授予制度-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及其各级分会、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一)志愿者自获得“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及以上者的,由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授予奖章。(二)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6个月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奖章。'
(三)各级分会奖章获得者名单应及时呈报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志愿者组织备案。奖章授予仪式可视实际情况定期举行。第十七条 各级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志愿者组织主要依据登记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长期在中国内地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登记的,由登记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秘书处。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志愿者申请表(参考式样) 附件2:“中国职业规划志愿者证、中国职业规划志愿者胸卡”(参考式样)
附件3:志愿服务承诺书(参考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