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规划志愿者手册 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二)中国职业规划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对各行业、企业及个人职业规划开展相关的调研、信息收集活动,参加培训、沙龙、论坛及相关公益活动推广、组织等群体活动并提供相关志愿者服务等。(三)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或其授权分会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登记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登记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登记志愿者在协会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四)登记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五)各级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一)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全国登记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二)各级授权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分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广泛推行志愿者登记制度。根据实际需要,也可直接开展志愿者登记、管理工作。(三)各级授权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分会应普遍建立志愿者专门工作机构和志愿者协会,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登记和管理工作。(四)各级授权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分会应通过建立志愿者协会、创建志愿者服务站、培育志愿服务伙伴、发展志愿者服务队和服务团队等形式,广泛开展志愿者登记工作,实现志愿者登记和服务的便利化。(五)登记机构及其下属的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志愿者组织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申请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一)登记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登记机构及其下属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二)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登记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三)登记志愿者使用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志愿者胸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登记志愿者应佩带以全国统一的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志愿者胸卡。

(四)登记机构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自愿加入志愿服务行列。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职业规划先进理念、方法及文化,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美好社会贡献力量!

(五)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登记机构及其下属的志愿者组织负责,对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登记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六)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登记志愿者的权益。探索和完善登记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登记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七)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登记机构可取消其登记志愿者身份。(八)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登记志愿者追偿。(九)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志愿者可在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志愿者组织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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